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补修课程教学管理,加强补修课程教学资源建设,提高补修课程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确保大学专科层次与本科层次的有机衔接,实现本科(专科起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修课程的设置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补修课程”,指在注册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专业学习的学生中,部分不具备该专业专科学历或不具备学习该专业相关知识基础的学生必须补修的课程。
第三条 补修课程是为保证本科专业的学生顺利学习该专业本科段教学内容,构建比较系统、完整和科学的知识体系,实现本专业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以专科阶段主干教学内容为主的课程。
第四条 中央电大按照必需、够用和有机整合、分类设置的原则,确定不同学业基础学生的补修要求及课程门数。补修课程应在专科主干教学内容及相关课程基础上,对相关知识进行有机整合。整合后的补修课程,每个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门,每门课程的学分不超过4学分。
第五条 中央电大统一确定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专业的补修课程,列入中央电大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并在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补修课程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补修课程的建设
第六条 中央电大统筹规划补修课程的建设,并通过多种途径为地方电大提供补修课程教学资源服务,以适应地方电大组织补修课程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第七条 试点专科已经建设教学资源的补修课程,中央电大主要通过整合、改造专科现有资源为地方电大提供教学资源服务。尚未建设教学资源的补修课程,中央电大或由中央电大委托省级电大,按照必需、够用和有机整合的原则确定教学内容,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网上整体教学设计方案、考核说明等教学文件,建设多种媒体教学资源。
第八条 省级电大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建设补修课程配套教学资源,须符合中央电大补修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教学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按照试点教师配置基本要求,省级电大每门补修课程须配备至少1名课程主持教师,并按办学规模及生师比要求配备课程辅导教师。中央电大会同省级电大组织补修课程专兼职教师课程培训和相应的教学研讨活动。
第四章 补修课程的教学教务管理
第十条 省级电大根据中央电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在专业教学实施细则中明确补修课程的具体教学要求;根据中央电大制定的补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等教学文件的要求,制定补修课程教学实施细则,并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电大及分校(教学点)在招生时应介绍补修课程的设置与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通报具体的补修课程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补修课程教学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安排在学生学习本科段课程的同时,随本专业专科段补修有关课程,但应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以保证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分校(教学点)负责落实补修课程的具体教学环节,提供相应的学习支持服务,包括配备相关资源、导学、助学、面授辅导、答疑等。每门课程的集中辅导学时数不少于18学时。
第十四条 补修课程的考核工作由省级电大按照中央电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级电大制定补修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工作规程和形成性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补修课程学分是按规定需要补修的学生必修的学分和毕业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持有相关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相关课程教学要求不低于现设补修课程教学要求,经分校(教学点)按照中央电大有关规定审核,报省级电大批准后,可免补修该门课程,成绩记“合格”。分校(教学点)须保存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级电大要做好补修课程教学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包括教学过程记录、学生学习与考核情况、学生免补情况等在内的档案材料统一造册、归档。
第十八条 中央电大将补修课程建设及教学教务管理工作列为教学检查与评估内容,开展补修课程专项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的内容包括补修课程管理文件、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教学过程实施以及课程教学档案等。
第十九条 省级电大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补修课程教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电大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